目前理解的是
继续:不合法自白-合法自白
放射:不合法自白-合法之非供述证据
毒树最广(不合法供述-合法供述非供述、不合法非供述-合法供述非供述都包含)
所以上述两效力可以涵盖在毒树里(或是说都属毒树的内涵之一)
继续=自白为毒树衍生证据亦为自白之情形
毒树在此处理方式基本是看稀释法则如何来决定(违反何种自白法则先不谈)
而继续是加重告知义务
放射=自白为毒树衍生证据为非供述证据的情形
两者处理方式相同。
想请问
1.目前理解是否正确?
2.德派如何处理原始是不合法非供述证据,进而衍生是合法供述及非供述证据的情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