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105行政法申论

楼主: ev7113487 (马克自我突破)   2018-03-30 18:25:06
大大好,想请教下面问题
一、依建筑法之规定,未经许可发照而擅自建造者,建管机关必要时得强制拆除其建筑物
。甲直辖市政府为处理该市存在多年之既存违建,于民国(下略)84 年订定“甲市违章
建筑处理要点”;依该要点,53 年 1 月 1 日以后至 8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存在之违
建为“既存违建”,“既存违建”除有危害公共安全、水土保持、公共交通或公共卫生之
情形而应优先执行查报拆除外,予以拍照列管,列入分类分期计画处理。
请问:建管机关就不存在本题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等除外情事之“既存违建”仍予优先查报
拆除,是否违法?
虽然这已经是老题目了,小弟想请教行政机关除了违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外,可不可以写
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呢??
想说没有法律授权就拆除,系属违法,麻烦大大指教,谢谢~
作者: d60917 (zdspy2号)   2018-03-30 22:31:00
既存违建本质上还是违建阿,建筑法就授权给行政机关了
作者: yang36835 (yang36835)   2018-03-31 02:04:00
我认为是裁量逾越,违反法律优位原则,因为建筑法本就授权给行政机关了,并无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作者: pinny (天青色等烟雨)   2018-03-31 07:35:00
其实依照我国实务释字第443号解释,拆除违建算是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权利(居住迁徙)之限制,“应由法律加以规定,如以法律授权主管机关发布命令为补充规定时,其授权应符合具体明确之原则。”依据德国层级化保留体系,是属于“相对法律保留”范围,所以若是违反也是可以称为违反(相对)法律保留原则没错,当然这是法理,我国并无如德国有明文规定,但行程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即内化了此一概念。以上个人浅见,资料来源是林清的行政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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