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好,想请教下面问题
一、依建筑法之规定,未经许可发照而擅自建造者,建管机关必要时得强制拆除其建筑物
。甲直辖市政府为处理该市存在多年之既存违建,于民国(下略)84 年订定“甲市违章
建筑处理要点”;依该要点,53 年 1 月 1 日以后至 8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存在之违
建为“既存违建”,“既存违建”除有危害公共安全、水土保持、公共交通或公共卫生之
情形而应优先执行查报拆除外,予以拍照列管,列入分类分期计画处理。
请问:建管机关就不存在本题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等除外情事之“既存违建”仍予优先查报
拆除,是否违法?
虽然这已经是老题目了,小弟想请教行政机关除了违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外,可不可以写
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呢??
想说没有法律授权就拆除,系属违法,麻烦大大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