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保险法第25条于趸缴保费之适用

楼主: yulin0324 (野芳)   2018-03-30 09:19:37
保险法第25条:“保险契约因第64条第二项(违反告知义务)之情事解除时,保险人无须
返还其已收受之保险费。”
看法条本上的解释:告知义务之遂行,是为了贯彻对价平衡原则,且亦为当事人遵守最大
诚实信用原则下所应为。
故当保险契约违反告知义务,而由保险人行使解除权解除者,无使告知义务者受对价平衡
原则保障之必要。
Q: 请问版上各位,若要保人所缴保费为趸缴(一次缴清),还有第25条之适用吗?还是
要看趸缴保费多寡、是否违反比例原则而定?
作者: rouey723623 (麦茶配鸡排)   2018-03-30 09:50:00
实务上,有的保险公司会酌量退费,有的则是按照法规完全不退保经代不会考到这么细的,放心吧XD
作者: edward0811 (友善)   2018-03-30 15:32:00
不用退,但是实务上会退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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