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并未授予乙代理权,但在明知乙表示其为甲之代理人而与丙订定契约时,
却不为任何反对之表示。下列叙述, 何者正确?
(A) 丙如因过失而不知乙无代理权,仍得主张甲应负授权人之责任
(B) 丙如为善意且无过失,甲得对其主张不负授权人责任
(C) 丙如明知乙无代理权,仍得催告甲确答是否承认
(D) 丙如明知乙无代理权,于甲未承认前,仍得撤回
答案是C
但我有疑问的是,民法171规定:无代理权人所为之法律行为,其相对人于本人未承认前
,得撤销之。但为法律行为时,明知其无代理权者,不再此限。
但书的部分为何不得撤销?(如果我的理解没错的话><")
以上还请版上大神解惑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