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板友 初五新年快乐!
小弟练习公务员法考古题遇到一个问题
101地特三等廉政:
题目如下:
甲乡乡民代表会议决甲乡下水道工程之预算执行事项,要求甲乡公所应先选择本乡之工程
公
乡民代表乙之夫丙经营设址于甲乡之工程公司。乙并参与该次乡民代表会之决议。
请问该决议之效力为何?
郭爷爷的讲义、网络上公职王的详解参考以及甘兴霸的解题书
这三者却有不同的结尾
前面一样都是先引用利冲法2、3、10、11
但最后郭爷爷跟公职王的解答,却是直接用15、16条要罚乙
甘兴霸则是强调11条的"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职人员"
(白话版)说因为民意的工作攸关国计民生很大
如果让它因为利冲没回避而无效,影响人民甚重
所以该决议之效力"并非当然无效",要视个别情形判断
想请问各位前辈板友
该题何解?
谢谢大家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