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乙跟丙绑在一间密室椅子上,并各放置一把钥匙在对方的肚子里面,密室会定期供应
食物跟水,但如果要离开密室便要杀死对方取得钥匙。后来在度日如年的煎熬下,乙受不
了每天在密室拘禁的折磨,杀了丙拿了钥匙逃走。
请问甲跟乙分别犯了哪些罪?
如果甲改变决定认为乙或丙必须在一个小时内杀了对方,否则两个人都会在密室里被淹死
,后来乙以紧急避难为由杀了对方,甲和乙的罪刑?
不知道为什么半夜念书就很容易想到有的没的…
目前思考的问题有
(1)终身自由权是否得为杀人的阻却违法事由?
(2)甲利用计谋是否得以推论为间接杀人故意?
(3)是否两种情形甲都不会被论处杀人罪?亦或是可以以支配地位成立教唆杀人?
不得不说为了限说法官的权利扩张,刑法得出来的结论往往很奇怪啊
自己觉得不管两种情形,甲似乎都只有成立302妨碍自由罪的空间,除非两个都死了,而
乙则必须论处杀人罪但得因情形依紧急避难阻却违法事由,跟在执行死刑前被别人杀了,
属于条件关系的因果关系中断一样
大家觉得呢XD 虽然不会考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