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各位104年原住民三等行政法申论第二题,有关行政处分附款的定性,题目如下:
《甲向乙市政府依“乙市摊贩管理自治条例”申请摊贩营业许可,经乙市政府审查通过,
发给摊贩营业许可证,有效期间为三年。该营业许可证背面加注“若因核准设摊地点涉及
私人土地,经所有权人提出异议时,应于一个月内提供所有权人同意书,逾期未补正即由
本府废止原行政处分许可之效力。”嗣后土地所有权人丙不同意甲使用土地,经召开协调
会未果。因甲未能如期取得同意书,乙市政府遂废止其营业许可。试问该注记之法律性质
为何?甲因获摊贩营业许可,已贷款购买许多营业设备,今因许可遭废止,受有损失,得
否主张信赖利益之损失补偿?》
题目中“应于一个月内提供所有权人同意书,逾期未补正即由本府废止原行政处分许可之
效力”,我觉得依照最高行政法院103年2月份连席会议决议,应该判断为附负担的行政处
分(“逾期未补正即由本府废止原行政处分许可之效力”只是附带说明,“应于一个月内提
供所有权人同意书”才是行政处分的法定义务),但看到老师们的解题书上解保留废止权的
附款,因为连带影响合法处分信赖保护的废止原因,想请问各位高手能不能帮忙突破盲点?
谢谢各位好心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