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过失相抵
是否要有识别能力?
林政豪那本解题书写说多数见解采肯定说
可是李淑明老师这本债总写通说采否定说
因为217是分配责任的问题不是损害赔偿的问题 不以识别能力为必要
再来就是217第3项
使用人的问题
判断的方式到底是以
借由使用人而扩大其活动范围
还是对使用人有指挥监督
才有过失相抵的适用
李淑明老师的债总写
实务上搭乘出租车是采后者对使用人有指挥监督才有217适用
林政豪老师在他的解题书的案例是
如果只是假设男女朋友出车祸 被载的那个人有扩大其活动范围 有217的适用
这样判断标准到底要采哪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