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公司法第177条第2项问题

楼主: GregoryShore (葛雷格瑞‧休尔)   2018-01-16 11:23:02
※ 引述《ured (ured)》之铭言:
: 标题: [课业] 公司法第177条第2项问题
: 时间: Mon Jan 15 16:11:36 2018
:
: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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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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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177条第2项说:
:
: 一人同时受二人以上股东委托时,其代理之表决权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权之百分
: 之三,超过时其超过之表决权,不予计算。
:
:
: 如果是公同共有的股份
: (假设有甲乙丙3人公同共有)
: 持有股份数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数10%
:
: 甲乙丙委托丁出席股东会
:
: 那丁在行使表决权时会受到公司法第177条第2项的3%限制吗?
:
:
: 想到这个问题,翻了几本公司法的参考书和教科书都找不太到答案
:
: 希望有人可以回答 感谢!
:
:
作者: super10000 (超级无聊)   2018-01-16 16:40:00
作者: EOMing (敏)   2018-01-17 00:02:00
同学者见解 股份共有是蛮神奇的一件事 一张股票都可以拆成零股了 没必要坚持数人共有一张股票 因继承而成立的公同共有关系没去请求遗产分割才是问题根源 所以经济部的函释里应该是有公司曾遇到这类遗产股票过户问题去请求释疑经济部八五、一、一六商第八四二二八二七三号函结论 推给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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