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为92年台大法研考题
警察甲巡逻时间一汽车前车灯破裂,乃要求驾驶人乙停车检察行照及驾照。在检察行驾照
时,警察看到后座两位乘客丙丁状甚诡异,于是问乙是否得搜索汽车,乙同意。警察搜索
汽车时,在后座扶手处看到一未打开纸袋,警察打开纸袋,发现内有吗啡。。。。下略(
别的争点)
这题依周昉老师解答:
1.依照美国实务做法,乙之当时车内情状,并非不法拥有武器,焉能任意为汽车武器搜索
?
2.纵甲可为武器搜索,究竟其程度仅能搜索乙车[车内容器]?抑或[全车搜索]?恐怕甲无法
善尽举证责任支持自己之行为。
3.基上所述,依同意搜索规定以观,乙虽同意甲之搜索,但可能看不出甲是否具有相当性
理由之程度,是故,该丙丁状甚诡异及合法搜索前提应无合法因果关系,故甲之搜索所得
之证物,难谓合法。
关于1.2点,因无相当性理由不得搜索车内容器或全车搜索,这里没有问题。
但第三点同意搜索部分,小弟则有些疑问。
(1)首先,既然已经同意搜索了,应该不用再管美国汽车搜索相关规定。
而同意搜索之发动,并不需以有相当性理由为前提(100台上4580),那为何这里老师解答
还检验相当性理由?就算没相当性理由不是仍可以发动同意搜索吗?
(2)第二,同意搜索的范围为何?照理应是同意搜索者授权之范围,但像本题并无更多资讯
说同意之范围,那是否也应限与一目了然法则的范围呢?也就是不得打开纸袋或抽屉等等
。因为照我的理解,对人翻箱倒柜侵害权益甚巨,理应为要是搜索才可为之。
何况同意搜索之同意要件要求严格,需明示知悉同意效果才行,那搜索范围部分也应如此
,所以仅能以一目了然法则为限,不得打开纸袋或抽屉。
依此脉络,警察甲是因打开纸袋不合法,所以取得之证物不合法。
以上是小弟浅见,不知道有没有哪里是思考疏漏错误的地方,盼各位前辈帮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