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身特民总题目中的一段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所有权之物权契约,其法律效果又如何?
在读的书中写道:
查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所有权之物权契约,乃会使该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之处分契约、处分
行为,自属效力未定。若经有权利人之承认,该处分行为溯及生效;若有权利人不予承认
,则确定不生效力
无权处分的处分专指处分行为而言,并不包括负担行为,有疑惑的是书中是把“他人动产
所有权之物权契约”当成是物,所以是处分行为?我以为是一买卖契约,所以是债权行为
,应该自始有效,书中黄色字的部分一直不懂他意思,还是我搞错了呢?
希望可以解答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