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直辖市政府置市长一人,对外代表该市,综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选举之, 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届。置副市长二人,襄助市长处理市政;人 口在二百五十万以上之直辖市,得增置副市长一人,职务均比照简任第十 四职等,由市长任命,并报请行政院备查。
直辖市政府置秘书长一人,由市长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免;其一级单位主 管或所属一级机关首长除主计、人事、警察及政风之主管或首长,依专属 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余职务均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由市长任免之。
副市长及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之主管或首长,于市长卸任、辞职、去 职或死亡时,随同离职。 依第一项选出之市长,应于上届任期届满之日宣誓就职。
第三项只是说副市长跟比照简任13等的各个长官首长们要跟市长同进退而已
所以副市长就是简任14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