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两题抛弃继承计算

楼主: bmtiaitwm (零钱)   2017-10-18 14:49:01
※ 引述《dodolook1 (可口可乐)》之铭言:
: 甲乙夫妻 有子女丙丁 丙子女AB 丁子女CD
: 甲死亡遗产300万
: 1.若丙丁均抛弃 答案是否为乙ABCD各60万?
: 2.若只有丙抛弃 答案是否为乙丁各150万?
: 谢谢
最近刚好在读这个区域
发表一下拙见
先行提要一下再来解题
1.
继承人死亡或是丧失继承权 有代位继承的适用
此部分有两个学说争议
本位继承说(戴东雄老师)vs代位继承说
通说是采代位继承说 不过陈晔老师说
会考这里考题的老师 只有支持本位继承的
因为代位继承派觉得这部分没啥问题
所以是申论题
个人见解建议采本位继承说
2.假设有爷 父 孙
孙对父抛弃继承
孙对爷依然有继承权
反之父对爷抛弃继承
孙对爷也就没有继承权
这个观念我觉得蛮重要的
很多人一开始会搞混孙明明就有代位继承的权利(本位说)
为什么不能代位继承
就是因为搞混的谁对谁的关系
3.
继承人抛弃继承后 原则采抛弃继承人不存在说
即无代位继承的适用
因此有了这两个小观念后
第一题的答案是在考1176V
此部分为抛弃继承的例外
就是第一顺位全部抛弃
则由次亲等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本位继承"
因此由乙ABCD五人均分 一个人60W
第二题是考1176I
第一顺位部分抛弃
应继分归属其他同为继承之人
所以是乙丁 各150w
以上拙见
若有错误
请多指教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0-18 15:21:00
你的2第四行有误,不是所有情况都这样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7-10-18 15:35:00
2的孙对爷没有继承权好像怪怪的
作者: fatman5566 (肥仔不能亡)   2017-10-18 15:59:00
2的第四行不就是有1176第5项适用吗 .孙要对爷没继承权;必须父字辈不只一个继承权人吧(就像是第2题)
作者: davidhsu (球球)   2017-10-18 16:05:00
我猜原po想说的是爷-父、叔-孙,父抛弃继承的情况吧?
作者: fatman5566 (肥仔不能亡)   2017-10-18 16:20:00
所以就像是第二题的关系,原po的假设才会成立ㄅ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10-18 16:32:00
内容要写清楚,不然即使观念对,阅卷老师也可能不会给高分。另外,民法继承编的修正草案认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话,该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无代位继承权。只是这争议性很大,我认为能不能修法通过还是个问题。说来说去,还是固有权说及代位权说两种学说的争论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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