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法332第二项强盗结合犯竞合问题

楼主: Kloopy (三二一木头人)   2017-10-16 22: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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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小鲁今天复习刑法时想到个问题,因为书上没有提供解答,所以想请各位协助,如果有违反版规再请告知。
刑法第332条第二项,是形式结合犯,两行为间依照实务不需要有连带犯意,只要个别审查是否该当即可。那假如今天甲强盗,而同时犯下强制性交以及放火,并且皆成立构成要件,没有阻却违法事由以及具备可罚性。此时应该如何竞合?
我的思考过程是在强盗又强制性交又放火的情形,本来应该三个罪名数罪并罚,但依据法条,而应该形式结合。但是应该是成立两个强盗结合犯然后数罪并罚还是先成立一个强盗结合犯再与余下的数罪并罚呢
目前有听到,有书上认为成立强盗杀人又第二项各款之一时,应该先成立刑度重的强盗杀人结合犯,再跟剩的实质竞合,这时候得到的刑度评价会最重。那在上面这个情形时也应该要比照办理吗?
有没有实务高手能说明或是高深的学术精英能帮忙解答,先谢谢大家。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7-10-16 22:37:00
实务上认为基本犯行一个,加重犯行数个,只需要结合其中一个加重犯行即可,其余加重犯行独立论罪
楼主: Kloopy (三二一木头人)   2017-10-16 22:53:00
谢谢楼上大大,那请问是要采哪一个结合?实务上有一定规则吗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伪娘)   2017-10-16 22:57:00
好像是择重者结合
作者: a7107772 (板桥萧博骏)   2017-10-16 23:11:00
强盗然后再强奸最后杀掉 论强盗杀人跟强制性交数罪并罚
作者: srf811001 (Rice)   2017-10-16 23:21:00
印象实务是择重结合而余罪并罚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10-16 23:38:00
实务见解:强盗之基础行为只有一个,仅能就杀人或强制性交行为中之情节较重者择一结合(即强盗杀人罪),再与余罪(即强制性交罪)数罪并罚。不可就一个强盗行为同时与他行为成立二个结合罪名。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烟雨斜)   2017-10-17 11:07:00
想像竞合取一重
作者: MontoyaX (脑残游记发售中)   2017-10-17 11:21:00
最重两个结合,剩下并罚。
楼主: Kloopy (三二一木头人)   2017-10-18 23:20:00
谢谢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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