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法 共犯与反常因果

楼主: Zeel (我本将心照明月)   2017-10-02 08:32:29
昨晚看了一出影集,试着用刑法去解里面的案件实例,但解到最后有点卡住,所以将
内容提出来请教板友们,到底这个事实该如何拆解
事实背景
A/B两人在饭店商讨两人共犯之犯罪事实甲,此时C正好在A/B两人商讨的房
间外面处理其他事务,A发现此一状况后,以为C有听到A/B两人商讨之事,于
是基于杀人之意攻击C的头部使C昏迷,A误认C已死亡,便将C弃置于办公室公
务车的后车厢中。
随后A要求B将该车开入湖中,以便连车带C毁尸灭迹,但B不愿意,与A发生争
执。争执过程中,B的女友D听见A和B的争执,基于毁尸灭迹的故意,自作主张
松开公务车的手刹车,使车滑入湖中。造成原先仅是昏迷的C女因此一行为而溺毙

问:ABD三人对C各犯哪些罪名
我的思路是:
A对C是杀人未遂,因为C最后是因D松开手刹车使车滑入水中而溺毙,A事先不
可能想到D会介入因果历程。
B对C是无罪,因为事前未和A就杀C之行为有犯意联络,也没有提供帮助,事后
也没有加入整体犯行。
但是D对C的责任我就卡住了,D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只有毁尸灭迹的行为。这
样可以将D的行为评价为A杀人的共犯事后加入吗?
作者: CoryLuebke (路伯克)   2017-10-02 09:01:00
先讨论离结果发生最近的D之后 再来讨论AB 才不会乱
作者: hank0724 (DIDO小武)   2017-10-02 09:07:00
小弟愚见 D 主观上有毁弃尸体的故意,客观上,D把C连人带车丢入湖中的行为,这部分算是着手遗弃尸体,但客体是人不是尸体,仅止于未遂->成立247三项D 至于导致C溺死的部分,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但是弃尸行为却导致C死亡(因果+客归),也有客观注意义务之违反,对于C死亡结果也有客观预见可能性->276一项两罪->55想像竞合
作者: buggest (茂野吾郎)   2017-10-02 14:48:00
小弟愚见:D成立276i及247iii 依55从一重处断之A成立271i(结果延后发生+因果历程错误)B无罪(无功能性支配+犯意联络)
作者: JAJAFA (不是说好不打啵)   2017-10-02 15:02:00
小妹对A倾向采271ii,D同上,D冲出来插手感觉不在可遇见范围?
作者: buggest (茂野吾郎)   2017-10-02 15:52:00
但小弟愚见系:A对D松开手煞车之事实并无预见,然车驶入湖中,会造成C溺死之结果并未超出一般生活经验可预见之范围,属不重大因果历程偏离。
作者: JAJAFA (不是说好不打啵)   2017-10-02 17:57:00
(小妹浅见)如果换个想法,这时车子煞车突然失灵滑进水中,这样A也要负杀人既遂的责任吗? 他只是站在旁边吵架好像有点无辜www连之后吵完后悔了都无法成立中止犯
作者: buggest (茂野吾郎)   2017-10-02 18:08:00
(小弟愚见)-如果系JA学姐所述,煞车失灵之情事=>因A无预见可能性,且C因煞车失灵,连车带人驶入湖中,乃系“反常因果历程”,故无客观可归责性,不成立本罪。但本例系A原本就具杀人故意,仅A系预见B松开手煞车,事实上系D松开手煞车,但其结果皆是致C死亡,故小弟愚见认为,无重大因果历程偏离。如果有误,再烦请指教!
作者: DAKOU (大口)   2017-10-02 20:16:00
管见以为,第三人界入因果关系即为反常因果历程故应为271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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