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x821027 (楷文杜兰特)
2017-09-24 12:26:15原文恕删
法官可否以命令申请释宪?
这个问题在李泽的宪法讲义里面有提到,
但是属于较开放式的讨论,
没有给一个明确的答案
主要问题是释字371只说明各级法官可以对法律声请释宪,但没有说明命令的部分,所以
会造成2种不同的见解
1.扩张可声请解释之法官范围(不限于最高法院),声请标的及于命令
2.效力上直接取代大审法第5条第二项
https://i.imgur.com/ZRty95O.jpg
(红字部分为上课讨论补充)
原po提到植宪的解题书内容应该比较像第一种见解,李泽老师在课程中讨论的结果比较倾
向于第二种见解(因为释字687认为法官不受判例拘束,故不得以判例违宪声请解释,若
以相同逻辑,法官亦不受命令拘束,故不得以命令声请解释)
小弟才疏学浅,如有错误请各位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