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写轻愉的“这是一本身份法解题书”遇到关于剩余财产分配的问题,想请教大家:
1.“婚姻无效”是否可能请求分配剩余财产
我本来的想法是婚姻无效为自始不生效力,就不符合鼓励双方对于婚姻贡献的目的,因此
不得请求剩余财产分配;但轻愉是以999-1准用1058,仍得请求来解题,不过爬板上,有
一题选择题“何种情形不得请求剩余财产分配”的答案是“婚姻无效”,我在常扬老师讲
解法定财产制消灭情形时的笔记只有离婚、配偶死亡、婚姻经撤销,所以...请问到底婚
姻
无效能不能以999-1准用1058来请求呢?
2.婚前购置的房产于婚后涨价,是否适用1017条孳息的规定呢?
假设甲于婚前以400万购置A屋,离婚时A屋涨至500万,其中差额的部分可算婚后孳息吗?
麻烦大家解惑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