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cansnap #1 07/30 16:52 了解你的意思,那再请问一下,那只要有审的机会就算救
济
→ Scansnap #2 07/30 16:52 ,那为何一定要第三审事后审法律审?
您的问题我看起来有两种解读,
第一种是“为何一定要第三审才算救济?”
第二种是“为何第三审一定要法律事后审?”
倘若是第一种解读,
按照大法官会议解释及公政公约之意旨,
被告受有罪判决,应至少给予一次法院救济的机会,
以本号解释之案例,
第一审无罪、第二审有罪,
针对第二审应至少给予一次救济机会,
所以需要第三审上诉方符宪法诉讼权保障之意旨。
倘若是第二种解读,
涉及终审法院统一法令见解之职掌、
审级制度之功能、审理集中化之督促。
第三审负有统一法令见解之义务,
故第三审一定是法律审。
(第二审要不要设计为法律审,当属立法裁量)
至于第三审是否一定要是事后审,我认为见仁见智,
没错,大部分的设计都朝向事后审设计,
(严格法律审也是事后审的一种设计)
可能有调和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
以及失权效的精神,
并限缩终审法院职权审理之范围,
督促当事人在事实审提出完全的攻防方法
与证据资料,促进审理集中化。
推 Scansnap #3 07/30 17:00 换个问法,大法官认为这种情境的救济是宪法核心领域,
没
→ Scansnap #4 07/30 17:00 有立法形成空间,所以只要没有就违宪,可以这样说吗
是的。
推 Scansnap #5 07/30 17:20 因为我看完黄教授的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我想到是
如
→ Scansnap #6 07/30 17:20 果设计特别审之类,只要有权利有救济就可以,为何大法
官
→ Scansnap #7 07/30 17:20 认为只有第三审,不知道您了不了解我的问题
推 Scansnap #8 07/30 17:23 我个人不了解救济然后就直接等于第三审的说理,好像没
看
→ Scansnap #9 07/30 17:23 到
同第一个回复,
这是因为本号解释是针对刑诉376,
刑诉376就是差在一审无罪二审有罪时,
需要第三审上诉救济。
如果要类推适用到其他程序,
惩戒看来是要地震了。
三级二审的行政诉讼、
以及刑事诉讼通常程序第二审上诉,
终审法院抓失权效应该会更严格,
否则在被告人民事实审全胜的前提下,
容许原告机关在终审法院提出新攻防方法
导致被告人民败诉,又要地震了。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