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事诉讼法 扣押物VS留存物

楼主: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17-07-31 01:17:26
大家晚安,有个问题想请教大家,虽然我觉得这好像很冷门,考试可能不太会考,但还是
问一下:
一、关于扣押的规定,以前都是附带于搜索来的,然而对非搜索而来的扣押,实务见解似
乎创设了一个“留存物”的东西。
刑诉143: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遗留在犯罪现场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经留存者,准用前五条之规定。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六号判决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遗留在犯罪现场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
交付之物,经留存者,准用前四条之规定(亦即准用扣押物处置、发还等规定)。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定有明文。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犯罪现场之物,警察机关自得
依法留存。原判决已叙明:本件搜索扣押,系由XX分局刑事组向第一审法院声请核发搜
索票后,……搜索,搜索地点系……车辆回收工厂,搜索后并未发现任何扣押物品。嗣上
开搜索人员在非搜索票所载得为搜索范围同路段……发现行车电脑一百十一台……等物,
因无搜索票,系经在场人XXX同意后,取样十二台行车电脑查证,并由该分局刑事组负
保管之责……。前揭十二台行车电脑系由警察人员以“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遗留在
犯罪现场之物”为由扣案,其在法律上之性质,系留存物。
二、刑诉去年修法新增了“非附随于搜索之扣押”,如果是非出于搜索的扣押,除了可得
为证据之物,或外,都要用扣押裁定才行
刑诉133-1:Ⅰ 非附随于搜索之扣押,除以得为证据之物而扣押或经受扣押标的权利人同
意者外,应经法官裁定。
三、想问的问题:
(一)现场捡到的东西,是扣押物还是非扣押物?
假使:警察抵达犯罪现场,在地上捡到凶器一把。这东西不是基于搜索而来:
1. 依照新法,因为是“非基于搜索之‘扣押’”,加上又是“可得为证据之物”,不
用扣押裁定,解释上它是扣押物。
2. 但是根据第143 条的叙述,还有实务的见解,它是“留存物”,“准用”扣押物的
规定。既然是准用,就表示本质上不是扣押物。
3. 所以:现场捡到的东西,性质上是不是扣押物啊?
(二)该判决说的“自得依法留存”是什么意思?
如果以新法来说,就是依第133条之1没错(但是依照这条收进来的话,就变成扣押
   物了啊)。但是当时没有这个法。按照当时法律,要依哪条法来留存呢?好像找不
   到一个法源依据可以“留存”。还是说当时就承认非基于搜索而来的扣押,就可以
   直接收起来作为证据了?
还请大家不吝赐教谢谢感恩~~~~~~~~~~~~~~~~
作者: title2002 (大叔)   2017-07-31 05:09:00
保护性扫射也是搜索
作者: chin0983 (ppset)   2017-07-31 15:46:00
一目了然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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