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诉新修法关于羁押的疑问

楼主: hannocps (拍劭)   2017-07-27 13:20:15
新修正的93条5项但书,有事实足认...
可以请求法院以适当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辩护人获知。
再加上修正的101条3项,禁止获知的不得作为羁押审查依据。
不就让可能原有湮灭,伪造证据或勾串证人的被告,因为无法获知此类证据,然后法院无
法因此作为羁押理由审查,反而无法羁押此类被告吗?但是此类被告依照原有101条文,
不就是为何要羁押原因吗?
到底要怎么要看修正的这几条条文,怎么适用?
(不晓得有没有人听的懂我的问题....)
请教各位前辈!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7-27 13:31:00
你仔细看93条给被告与辩护人阅览的时间有多少,阅览完马上就进行羁押讯问了,就算要串供灭证也很难在这么阅览期间达成。所以新法的方向是,检察官要声请羁押就要拿出一定能获得羁押原因和必要性的足够证据,能使法院作成羁押裁定,但是一旦无法羁押,那就要冒着具保后被告跑去串供灭证的风险,等于一方面课与检方羁押审查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保障被告和辩护人羁押审查的阅览权。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7-07-27 13:32:00
武器平等原则,检不给被告看的,就不能拿来押人
楼主: hannocps (拍劭)   2017-07-27 13:39:00
喔喔喔了解,不过是不是因为正当法律程序而来的呢?记得737理由书说,羁押不是审判,跟武器平等没有关联(?我后来的理解是,如果禁止的话,就完全不得羁押了。限制的话,阅卷时间少所以很难,故法院还是可以审查。而两者都课予检察官到庭义务这样(?
作者: william86104 (肥宅的向前冲)   2017-07-27 18:49:00
简单的说就是立法者较偏向保护被告的卷证资讯获知权
作者: yoNELLY84 (SCroid)   2017-07-27 20:36:00
只要向被告及辩护人告知限制部分的梗概,法院仍然可以以之作为羁押的依据,立法理由要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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