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本参考书看到有关政大张教授解聘的考题
问题是国立大学与甲间之法律关系和甲对于学校解聘之决定如何救济
实务是98年7月第一次庭长决议-行政契约
之后甲如何救济? 教育部未核准前,甲得依教师法救济(申诉、再申诉)
核准后,提起撤销诉愿、撤销诉讼
参考书认为实务见解对于本件为双行为并用禁止之例外是有误的
因为实务对解聘定性为行政处分,会使日后对同一事件两个行政处分
同时讼争,恐生矛盾。(两行政处分应该是行政契约和一个行政处分吧?)
参考书认为大学对甲解聘应为解约通知,教师法之规定为特别救济途径
真正行政处分是教育部核准与否,才不违反双行为并用
因此,教育部未核准前,甲可依教师法申诉、再申诉,甚至得对之提行政诉讼
若核准则提撤销诉愿、撤销诉讼
想问的是{得对之提行政诉讼}对之是对本件处分还是国立大学或教育部?
顺便请教大家为何庄教授又可以留任政大[看维基百科的]
是采取怎样的救济途径? 居然还特别让教师修法
教育部把案子送返政大是以法律瑕疵为由,是哪部分的瑕疵呢? 行为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