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lvn (低 調)
2017-07-25 20:44:29各位版大们,因最近开始唸起民法
有关民法51条规定如下
总会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为召集时,监察人得召集之。
如有全体社员十分一以上之请求,表明会议目的及召集理由,请求召集时,董事应召集之。
董事受前项之请求后,一个月内不为召集者,得由请求之社员,经法院之许可召集之。
总会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应于三十日前对各社员发出通知。
通知内应载明会议目的事项。
其中有讲到全体社员十分一以上,我看全果法规网站也是这样写
这真的十分一的用词吗
还是十分之一??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