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打给贺 胎嘎厚~
爬文发现只有一篇去年相关讨论,
但是太好奇了想知道大家的习惯!
行政法作笔记常要重复写一些专有名词,
所以看到有些老师们会用英文简写代替,
我看过的有以下:
宪法:C
大法官解释:J或#
行政程序法:APA或AP
行政处分:VA
行政契约:VV或KT (为什么差这么多?*)
行政机关:BH或HB
法院:G (爬文还分G1地院G2高院G3最高院)
原告:P
被告:D
请问大家的老师还用过什么英文简写吗?
(其实超想知道行政诉讼法有没有缩写的啦,
每次写行诉都好烦,还会想成刑诉...XD)
题外话,顺便问问大家各种判例又怎么简写呢?
随便举例如下: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168号判决
>最高行99判168号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1004号裁定
>最高行101裁1004号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3月份第2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
>最高行102.3第2次联席会议 (还是好长...="=)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诉字738号判决
>北高行100诉738号
不知道大家的书写习惯是怎么样呢?
(直接写"实务见解"除外,这样也太简洁了啦~XD)
落落长废话完毕,预先感谢大家的回复!<(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