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与我国国民乙结婚,婚后申请归化,于民国 100 年 1 月 20 日取得我国国籍。事
后内政部于民国 105 年 3 月 1 日接获检举,表示甲、乙系假结婚,根本不住在一起,
无婚姻之实。内政部调查后,认为甲、乙系通谋为虚伪结婚,于 105 年 5 月 25 日
撤销甲之国籍。甲认为此撤销不合法,因为内政部并无权自行认定通谋为虚伪结婚
并进而撤销其归化取得之国籍,内政部只能基于法院确定通谋为虚伪结婚之判决而
撤销其归化取得之我国国籍。请问:
(一)甲的看法是否合法?(15 分)
(二)内政部于 105 年 5 月 25 日撤销甲归化取得之我国国籍是否合法?(10 分)
此题我认为应该是要用国籍法第19条来解:
归化、丧失或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后,除依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应撤销其归化许可外,内政部
知有与本法之规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销。但自归化、丧失或回复中华民国国籍之
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销。
经法院确定判决认其系通谋为虚伪结婚或收养而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不受前项
撤销权行使期间之限制。
所以第1小题甲的看法不合法 内政部有权自行认定通谋为虚伪结婚并进而撤销其归化取得
之国籍
至于第2小题内政部于105年5月25日撤销甲归化取得之我国国籍不合法 因为根据
国籍法第19条第一项规定 内政部知有与本法之规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销。但自
归化、丧失或回复中华民国国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销
本题内政部于105年5月25日撤销甲归化取得之我国国籍 自甲民国100年1月20日取得我国
国籍时起已逾五年 故内政部于105年5月25日撤销甲归化取得之我国国籍不合法
但考试时我背到旧法:归化、丧失或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后,五年内发现有与本法之规定不
合情形,应予撤销。不过即使引用旧法 第2题结论也是不合法 我结论完全写错了 哭哭
在此和大家讨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