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家事事件法94条适用

楼主: cipc444 (宋亏西)   2017-07-19 23:32:03
家事事件法94条3项说
依第四十一条规定于第二审为追加或反请求者,对于该第二审就家事非讼事件所为裁定之
抗告,由其上级法院裁定之。
然后参照41条和 审理细则85条g说只允许非讼事件并入非讼事件
变成有三种状况
41条 诉讼中加诉讼
诉讼中加非讼
79条 非讼中加非讼 (这里不能加诉讼,审理细则说的)
所以94条3项说的41条情况就应该是
一审提起诉讼事件判决确定
二审中追加非讼事件
后仅针对该非讼事件不符 应向其上级法院抗告
这里我有两个问题
1. 42条说 如果在诉讼事件中并入非讼事件,应以判决为之
那就没有裁定了 要如何适用94条?
2. 如果原本诉讼事件一审在地院 上审上诉高等法院
难道要针对非讼部分抗告最高法院?
但本来二审打完就是去最高法院(不管诉讼非讼)
那这条订的意义是哪?
也没有办法兼顾审级利益不是?
理想状况应该是 诉讼事件一审独任 二审地院合议
然后非讼在地院合议二审加入 之后可以去高院合议庭抗告
这样比较合理?
但诉讼事件又不是每一种都是 一审独任法官后上诉地院合议庭的
还是我根本理解错误94条的意思了?
抱歉打得很乱 因为我实在是看不太懂家事法在干麻....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