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lue999 (FLY)
2017-07-18 00:33:26甲出门上班,途中遇到现就读国中之邻居乙,由于熟识,即顺道载乙上学,甲载乙 往学
校路上遭 A 货运公司之送货员丙与违规超速之自用车驾驶丁撞到,甲、乙均受 伤,
查丙、丁过失相同,甲有百分之十 之过失。
想请教一下这题 乙 依184 185向甲丙丁求偿 丙丁各付45%过失责任 甲付10%
而乙又因是被甲载的客人 甲是他的使用人 依217第三项 乙要承担甲的过失
也就是 乙也要负10%责任 书上写 乙可就剩余90% 对丙丁 求偿 (三万x90%=27000)
那我不懂地方是 那乙对甲 可以求偿多少呢? 这书上就没写了
乙10% 甲10% 丙丁各45% 这样不就变110%了吗....
乙10%过失 去跟 也是甲10%过失 求偿 依法条217第三项 乙要承担甲过失
乙自己有过失 我是觉得 应该自己吞下 不能向甲求偿 只能向丙丁求偿剩下90%
当然这样好像有点奇怪,,,, 但是法条就写 乙要承担甲过失 这块要怎么解决
有什么理由 可以绕过这条法条 解释说乙去向甲 求偿那10%的金额吗
不晓得有人知道 我的问题点吗@@? 麻烦先进指点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