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行政法之请求权时效问题

楼主: wowisgood (寻)   2017-07-17 20:03:07
根据行程法131,行政机关对人民只有五年
我的问题就是
假设人民跟机关订定公费生的契约,要求人民毕业后要考到证照
他念了十年,然后没履行,行政机关最多只能跟他要五年的钱?
感觉这样有点怪怪der...求解QAQ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烟雨斜)   2017-07-17 20:06:00
请求“权”和请求“额度”,会分吗?
作者: kevin978512   2017-07-17 20:11:00
是说机关从得行使请求权时起5年内行使 不是只能追还5
楼主: wowisgood (寻)   2017-07-17 20:12:00
哦哦哦!太赞了感谢回答,难怪我一直觉得有点矛盾
作者: starnotice (阿乖乖)   2017-07-17 20:21:00
自行政机关合理期待时。向后算五年为请求权消灭时效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7-17 20:49:00
131条是处分在用的时效,然后时效起算请看102年11月决议。
楼主: wowisgood (寻)   2017-07-18 18:52:00
是说我发现我这题好像正反意见都有 QQ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7-18 19:42:00
违约金债权的消灭时效是基于行政契约给付不能或给付迟延而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9条,要准用民法249条至251条,而民法债务不履行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起算时点有两说,一说认为以原给付债权可行使时起算(即区分是否订有清偿期决定),另一说认为以债务不履行时起算。所以你的问题本身就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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