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推 jiaren0819: 公务员法四题其实都没超出范围! 07/12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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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 jiaren0819: 其实第四题题目的结社权也是第一题的解答之一,老师是 07/12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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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jiaren0819: 故意设计的,只是太冷门,没几人会知道 07/12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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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CIqeJq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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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只有特定人能参加的研习”上
一个肯定会出题的“出题老师”
(会强调这点是因为Jiaren0819拿绝对不会出题的“补习班老师”来类比他的发言)
告诉他研习会上的听众
“要考人事法规的,要考国考的,
回去看我的PPT,因为这些外面补习班的书都不太写”
我想这是绝大多数参与国考的考生,
都不希望在自己考试类组遇到的情况
(讲绝大多数是因为,
显然有人可以获得出题老师的特别提点后,
去指责其它从未也不可能参加研习的学生
唸书不求甚解^_^)
以上截图,
希望这串觉得不公平的考生寄E-MAIL或打电话向考选部或相关单位反应一下
花不到你10分钟,
比起我们那些拿着法条努力苦背花费的时间和心力,根本不值一提
有结果当然好,虽然没结果的可能性更大
(之前司律好像有更夸张的前例,
题目里多提一道条文考选部就认为不算同一题这种处理模式)
但是有提总比没提让你心里舒坦点,
再来就专心回去工作或准备下一个考试吧,
希望大家以后考试都能遇到很棒的出题老师,不要有事先赚到了的竞争对手。
啊顺带一提这是我最后一次针对这事回复了,
但我猜jiaren0819一定还有满腹委屈要出来讲
我这边郑重呼吁jiaren0819
给其它考生一个学而求甚解的机会,
告诉大家你的研习单位和场次
PPT丢了搞不好老师自己还有备份
是不是
对学问的追求这么伟大,老师这么重视
大家也在这次考试中深切反省了,你不给出来大家还是没跟你一样透澈的机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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