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国考战士&前辈们好,小妹最近在念刑法阻却违法事由章节,想起之前期中考试的题
目
甲为双脚残废的农场主人,某日撞见邻居小孩(国小)乙窃取其农场内作物玉米ㄧ根(已得
手)而欲逃走,遂拿手枪瞄准乙的大腿开枪,导致乙大腿受伤。
本案甲可否主张阻却违反事由?
小妹自己的想法是
甲不能主张正当防卫而构成伤害罪,虽然防卫情状有了,防卫行为也有了(足以排除现在
不法侵害且甲脚瘸开枪是唯一做法),但是其所保护的法益(ㄧ根玉米的财产法益)与乙的
身体法益相较之下具有悬殊差异而绝对失衡,故甲不得据此主张正当防卫。
有想过可不可能成立紧急避难,但是在利益衡量时,这种防卫型避难要求保全利益非显低
于牺牲利益,但我在上述讨论正当防卫时就认为身体法益>>>ㄧ根玉米财产法益,那在这
里也会被打掉,所以甲也不能主张紧急避难。
以上是小妹个人想法,不知道其他国考战士&前辈们的看法??
另外记得题目还有另一种是增加了乙是累犯的要件,不知道这样对论述是否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