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高考刑法讨论

楼主: fight622 (杰迷)   2017-07-10 21:50:17
原文恕删 小弟非高考,是考司特
看了题目手痒回一下,请赐教
第一题
甲无罪
1.不成立294第一项后段有义务遗弃罪的不纯正不作为犯
A.甲有保证人地位(自愿承担义务),惟同居人是否有保证人地位有争论,我认为有
。惟甲可能在作为可能性就过不了关了(送医无实益),但这里若认为有作为可能性,
甲没有遗弃故意(题示甲有想送医的积极意愿),故甲无罪
B.甲也不会成立294二项遗弃致死,一样因为送医无实益。
C.甲也不成立275后段得其承诺而杀之,该承诺无效(生命法益),且甲也无故意。
第二题

1.甲不成立杀人既遂,在客观可归责性那关,风险实现已偏离常态因果历程。
2.甲成立杀人未遂
3 甲成立伤害罪
4 甲不成立伤害致死,加重结果犯的判断这题不论主观或客观都难预见(但也有判断空间
题示暗夜,个人认为难预见)
5 竞合:伤害和杀人乃罪质同一,论杀人未遂

业务过失致死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危险前行为的保证人地位)
且有客观预见可能性。
第三题

1.甲是身分公务员,成立违背职务行贿罪(行求) (122第二项)
2.甲成立恐吓取财罪(346),再依134加重
3.甲不成立诈欺罪,因为对方非自愿处分财物,也不用论339之4第一项第三款了
4.甲成立211伪造公文书,而非213,因为213须跟职务有关,该题非其职务
5.甲成立216行使伪造公文书罪,134加重
6.竞合:122第二项,346,216(竞合掉211 也不用论339)数罪并罚
第四题
1.甲第一次行为成立339,讨论点在是否自愿处分财物,按题意虽其有疑惑,但最后
调阅监视录影机才知受骗可推论当时是自愿。
2.甲第二次行为无罪
A.不成立337,因为该金额非乙的遗失物(乙故意给的),也不成立339,顶多讨论民法
不当得利。
楼主: fight622 (杰迷)   2017-07-10 21:56:00
更正一下是要求不是行求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