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104年律师第一试第72题

楼主: isabelle723 (())   2017-07-01 22:43:26
问题在选项D
若一审改用通常诉讼程序,是否应向高等法院提二审上诉,为何选项D不正确?
参见台湾高等法院 99 年劳上易字第 166 号 民事判决
正确答案是CE
72、甲列乙为被告,向管辖法院起诉,声明求为判决命乙给付甲新台币(下同)160 万元
,主张略以:乙 向甲承租 A 屋营业,租期 5 年,租金每月 20 万元,因积欠 8 个月租
金未付,乃签发同额支票以为清偿,该支票经提示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爰依票据之法律
关系,请求乙给付票款 160 万元等语。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本件起诉前,应先经法院调解
(B)甲于诉讼中追加依租赁之法律关系,请求乙给付租金 160 万元。乙不同意甲所为诉之
追加,法院应以裁定驳回甲追加之诉
(C)甲于诉讼中追加依租赁之法律关系,请求乙给付租金 160 万元。如乙同意甲为诉之追
加,受诉法院应以原程序继续审判
(D)甲于诉讼中追加依租赁之法律关系,请求乙给付租金 160 万元。第一审法院为甲全部
败诉之判决,甲得向该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提起第二审上诉
(E)第二审法院为甲全部败诉之判决,甲须经第二审法院依法许可后,始得提起第三审上

台湾高等法院 99 年劳上易字第 166 号 民事判决
一、按“因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致其诉之全部或一部,
不属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二项之范围者,除当事人合
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外,法院应以裁定改用通常诉讼程序,
并由原法官继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435条第1项定有明文。
本件上诉人于原审原系请求被上诉人给付新台币(以下未注
明者均同)34万1,950元,嗣扩张请求金额为53万2,296元本
息,属民事诉讼法第435条第1项所规定之情形,原审法院并
改用通常诉讼程序审理(原审法院简易庭于民国98年9月23
日裁定命上诉人补缴裁判费,上诉人于98年10月1日补缴,
原审法院于98年10月6日将案号由北劳简字改为北劳诉字,
并以通常程序进行),两造就此亦均无意见(本院卷第40页
背面)。上诉人对原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自应由本院审理。
作者: SCDAN (ㄎㄎ)   2017-07-01 23:07:00
因为租赁关系不问金额还是走简易程序427第二项本文/前段
楼主: isabelle723 (())   2017-07-02 17:21:00
对吼 眼残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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