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间接正犯之毒酒案,客体错误or打击错误?

楼主: waterlovers (waterlovers)   2017-06-19 11:03:20
※ 引述《asddog (asddog)》之铭言:
: 那我问一下
: 如果今天
: 1.甲拿毒酒给乙 请乙给丙 和乙说这是补酒 乙就拿给丙 丙喝了就死
: 这就是单纯的间接正犯 甲杀人 乙无罪
: 2.甲拿毒酒给乙 请乙给丙 和乙说这是加了泻药 喝了只会拉肚子 乙就拿给丙 丙喝了就死
: 这样算是间接正犯 还是欺骗教唆 陷害教唆
陷害教唆必须缺乏正犯既遂故意
这里的甲完全有正犯既遂故意吧
我认为是间接正犯,乙是伤害
: 3.甲拿毒泻药酒给乙 请乙给丙 和乙说这是毒酒 喝了会死 乙立刻就拿给丙 丙喝了就狂泻
: 甲是伤害罪的教唆犯 还是间接正犯
: 乙是杀人未遂吗+伤害罪的工具人吗
这里到底是毒酒还是泻药酒啊?
猜你应该是说泻药酒吧
甲是伤害罪教唆犯 乙是伤害罪
仅是泻药 没有杀人的实行行为
个人浅见
作者: kane1031   2017-06-19 22:46:00
感觉3的乙有杀人故意跟行为 应该算杀人未遂?而且依照新客观未遂论是障碍未遂 并非不能未遂其他跟大大的意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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