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亲属继承编

楼主: bigear1030 (我要努力向上)   2017-06-05 11:59:40
1.104原民三等、申论第一题
甲、乙离婚,离婚后其未成年子女丙之亲权归乙,甲对丙不曾扶养与闻问。丙40岁时,找
到甲,并发现甲在丙21岁那年,被丁收养。丙决定与生病的甲及年迈无谋生能力的丁3人
共同居住,并负担两人之一切生活费用。日前,丙因台风在工地留守,不幸意外死亡。丙
未婚且无子女,试问:丁、丙是否有祖孙之亲属关系?上述何人可对丙留下之遗产主张权
利?
此题我发现各家补习班在甲被丁收养后,与丙是否仍为父子关系有不同解答
高x
甲不得继承丙之遗产:
按第1077条第2项之规定,“养子女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于收养关系存续
中停止之。”本案,甲于被丁收养时,依本条之规定,与丙之亲属系停止之,故甲并无继
承权。
xx王
甲为丙死亡时之遗产继承人
丁收养甲之效力虽不及于丙,惟甲与丙间之直系血亲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甲被出
养而受影响,亦即甲仍为丙之直系血亲一亲等之尊亲属。
个人偏向高x解答但我google了一下
不止一家答案跟xx王相同
因此想请教版上高手解惑此题何解较妥当?
作者: cj06cj06 ((()))   2017-06-05 12:24:00
ㄧ 否 二 仅甲乙可主张离婚之后还是直系血亲,除非丙又被别人收养,甲丙关系才会暂停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6-05 12:26:00
在考1077条第4项但书,照条文直接操作,甲丙无亲属关系,但你从题目给你的资讯来看,亦即甲被收养时丙无从知悉,所以无法表示同意不可归责于丙,其次为甲丙丁后来一起居住事实,似乎偏向要从目的性限缩解释该条项,于丙非因过失而无法知悉甲为丁收养时,得自丙知悉时起一段时间表示同意与否,另为维持法安定性与其他人信赖,于丙同意时,其他人已取得权利不受影响。
作者: LONGLONG (糕鹽值)   2017-06-05 12:49:00
卡等解答,我觉得丙从头到尾都没同意啊倒觉得会是由乙继承?
作者: lovekangin (好人)   2017-06-05 12:53:00
税特好像也有这题 我记得我有写1118-1
作者: itchsheep (sunnyyang)   2017-06-05 16:59:00
甲乙离婚,甲和丙的父子关系不是仍存在吗?又甲被丁收养,若丙无同意那收养的效力仅至甲而已,即丁丙无祖孙关系,收养暂停的应是甲和原生父母的关系应该不影响甲和丙之间的父子关系?丙死亡时仅甲乙两亲属,继承权由甲乙取得?不知道是否有错?
作者: LONGLONG (糕鹽值)   2017-06-05 17:07:00
1077第二项,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于收养关系存续中停止之。楼上我想亲属间应该就包含儿子囉
作者: z765212121 (看電視戴眼鏡)   2017-06-05 17:55:00
n大的见解好独特,说不定阅卷委员正想看到这种答案(?)
作者: itchsheep (sunnyyang)   2017-06-05 18:26:00
谢谢 忽略亲属了
作者: fusapphire ( )   2017-06-05 20:21:00
丙丁无祖孙关系。1079第四项不及于已成年直系血亲卑亲属。甲被收养,甲与原生父母关系停止及(其亲属)→是指透过甲原生父母而来的亲属关系停止(像甲母的弟弟=
作者: kilof (KiLoF)   2017-06-05 20:39:00
乙甲可以继承 丙丁关系应该分为有同意跟未同意两个状况
作者: nicolas0608 (贾瑞)   2017-06-05 21:07:00
看不懂n大的意思呜呜 不是1077 IV丙同意就有 不同意
作者: LONGLONG (糕鹽值)   2017-06-05 22:48:00
而且可以注意1077最后,前项同意准用1076之1第二项及第三项。代表丙的同意还必须书面经公证。我想提议丙没有这些动作吧。甲是没有继承权的。或向法院声明做笔录。
楼主: bigear1030 (我要努力向上)   2017-06-05 22:52:00
我想法跟L大最接近~想请问f大1077-4不及于已成年直血卑亲属是从哪一条或是什么判例上得知呢?
作者: JIXXK   2017-06-06 08:37:00
楼上 就1077条第4项反面解释 去看立法理由也可 写得很清楚
作者: waterlovers (waterlovers)   2017-06-06 14:41:00
1077IV项,同意f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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