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原民三等、申论第一题
甲、乙离婚,离婚后其未成年子女丙之亲权归乙,甲对丙不曾扶养与闻问。丙40岁时,找
到甲,并发现甲在丙21岁那年,被丁收养。丙决定与生病的甲及年迈无谋生能力的丁3人
共同居住,并负担两人之一切生活费用。日前,丙因台风在工地留守,不幸意外死亡。丙
未婚且无子女,试问:丁、丙是否有祖孙之亲属关系?上述何人可对丙留下之遗产主张权
利?
此题我发现各家补习班在甲被丁收养后,与丙是否仍为父子关系有不同解答
高x
甲不得继承丙之遗产:
按第1077条第2项之规定,“养子女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于收养关系存续
中停止之。”本案,甲于被丁收养时,依本条之规定,与丙之亲属系停止之,故甲并无继
承权。
xx王
甲为丙死亡时之遗产继承人
丁收养甲之效力虽不及于丙,惟甲与丙间之直系血亲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甲被出
养而受影响,亦即甲仍为丙之直系血亲一亲等之尊亲属。
个人偏向高x解答但我google了一下
不止一家答案跟xx王相同
因此想请教版上高手解惑此题何解较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