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 - 关于买卖土地未登记

楼主: kanna ( ̄︶ ̄)   2017-06-04 21:10:32
小妹民法新手,有一题有疑问,求专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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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甲将座落于新北市的土地出卖与乙,并已将
土地交付与买受人乙,但乙迟未办理所有权
移转登记,经过16年后,甲发现自己仍登记
为所有权人,乃主张乙对甲之所有权移转登
记请求权之消灭时效已完成,故乙系无权占
有,对乙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否有理
?请附具理由说明之。
参考书的拟答:
按消灭时效完成,仅债务人取得拒绝履行之
抗辩权,得执以拒绝给付而已,其原有之法
律关系并不因而消灭。在土地买卖之情形,
倘出卖人已交付土地与买受人,虽买受人之
所有权移转登记请求权之消灭时效已完成,
惟其占有土地既系出卖人本于买卖之法律关
系所交付,即具有正当权源,原出卖人自不
得认系无权占有而请求返还(最高法院85台
上389判例参照)。故甲之主张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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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是:
甲因时效消灭,可以拒绝乙的登记请求;但
实际上土地是乙买来的,却无法登记,土地
所有权人依然是甲的名字,这……
有什么方法可以让乙顺利登记吗??
(法律上的方法… 找黑衣人之类的不算)
感谢回答~
作者: a303121 (夏夜星)   2017-06-04 21:15:00
看不懂你在问什么,乙本来可以登记只是不登记而已跟顺利不顺利好像没关系我看懂你在问什么了,乙直接去登记就可以,他有所有权
作者: lukasformac (dki )   2017-06-04 21:19:00
实务上甲把土地卖给第三人丙并登记,因为债权相对性,丙就可以向乙主张767了楼上,乙没有所有权阿,不符合不动产物权移转要件,乙GG
作者: a303121 (夏夜星)   2017-06-04 21:28:00
主张不当得利179条是甲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土地登记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
作者: lukasformac (dki )   2017-06-04 21:39:00
ㄟ土地实际上是甲的唷,甲乙间成立买卖契约,但还没移转所有权(民758登记),债权行为、物权行为要分开看,不是买卖契约签了就移转所有权了,否则就没有一物二卖的问题了对乙来说无解,土地是没法要了,买卖契约时效15年,不当得利也罹于时效了
作者: a303121 (夏夜星)   2017-06-04 21:50:00
不动产登记没记错没有125条规定
作者: lukasformac (dki )   2017-06-04 21:50:00
甲不能对乙行使767,乙就可以一直使用土地,但登记给丙后,乙就不能用时效抗辩对抗丙,土地就可以不让乙用了“已登记”不动产没时效没错,登记在我名下的不动产,有人无权占有100年,我还是能用767,但这个案子不是这样
作者: H25566 (H2大大)   2017-06-04 21:58:00
乙没救了
作者: einnoc ([Q])   2017-06-04 22:12:00
台上389这类的判决结果就是两败俱伤 哭哭双方都有错阿谁叫他们不在时效内主张政府也曾吃过这个亏
作者: fun791128 (ting)   2017-06-04 22:24:00
乙可以主张179条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价金但是没去登记是乙的过失我觉得甲可以用267这题两败俱伤吧应该像楼上说的,甲无法请求返还,乙无法登记
作者: lukasformac (dki )   2017-06-04 23:10:00
我觉得乙依179返还价金也不行,因契约买卖契约还在,何况甲不履行是125法律效果,不是无法律上原因。总结时效内没登记,一切GG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7-06-04 23:38:00
不能基于买卖契约(债权)而主张有权占有吗?喔喔原来有写了xddd不过我觉得关键是你认为“土地实际是乙的”,这不太对,债、物权要分开判断。
作者: JIXXK   2017-06-05 01:20:00
从原PO对小偷案的反应就知道为什么法官常被嘘恐龙惹法理跟台湾人可爱的法感情常常处在平行时空XD
作者: jim790709 (瑞查林)   2017-06-05 09:18:00
移转登记这个事实行为是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这题既然没有办理移转代表物权行为不生效,甲还是所有权人,但本题乙非无权占有,所以甲只能将土地卖给第三人,再由该第三人向乙行使767了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7-06-05 09:52:00
是甲很机车不给乙登记吗?是乙自己拖到时效完成了吧,不然乙只要有要求登记,时效就中断了啊,甲不给登记乙还可以直接提告,所以是乙自己懒法律不保障权利睡着的人
作者: vincentoh (vincent)   2017-06-05 10:52:00
正常好像是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移转登记,这题相反!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6-05 12:34:00
我说那个权利无缺瑕疵担保和嗣后主观给付不能嘞?不讨论一下吗(虽然可能采损赔为原债权的变形延长,消灭时效仍完成,但也有新权利时效从新起算见解)?
作者: g29186280 (神之轨迹)   2017-06-05 13:04:00
实务上通常都是甲的继承人出来对现占有人主张767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06-05 16:49:00
民法ꜱ148 Ⅰ,甲之继承人概括继承甲之权利及义务关系,抱歉!MoPTT好烂,不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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