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掳人勒赎&强盗的竞合? 101司(一)

楼主: Saaski (GreedIsGood)   2017-05-31 20:37:42
101司法官第一题(以下简化题干):
甲开车强押A至银行提款,得手100万元,该当何罪?
掳人勒赎罪,实务认为被掳者/勒赎者可以是同一人
学说认为必须是不同人,否则与强盗合异?
这题只有15分,还要讨论共犯的脱离/加重结果犯等问题
所以要二说并陈几乎是自始客观不能,应该是直接采实务见解
所以,问题来了:
就简化后的题干来看,甲似乎也可以成立强盗罪
这时候还要再写强盗罪吗?再跟掳人勒赎罪竞合这样?
或是直接采学说见解,认为不成立掳人勒赎罪而成立强盗罪?
(但这样一定写不完,而且刑法近年来偏实务,写学说见解感觉有点抖)
简单来说,我的问题是:
“于占分不多(<10),而必须采实务见解的情况下,掳人勒赎&强盗竞合时,如何论罪?”
感谢各位大德解惑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5-31 21:03:00
实务有见解认为掳人勒赎要有取赎换取自由目的存在,如果只写实务见解(虽然我觉得学说三面关系比较有道理),我觉得可以过往实务上,是否将被害人移至他处或身体自由侵害时间久暂作为判断取财目的是否为换取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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