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司法官第一题(以下简化题干):
甲开车强押A至银行提款,得手100万元,该当何罪?
掳人勒赎罪,实务认为被掳者/勒赎者可以是同一人
学说认为必须是不同人,否则与强盗合异?
这题只有15分,还要讨论共犯的脱离/加重结果犯等问题
所以要二说并陈几乎是自始客观不能,应该是直接采实务见解
所以,问题来了:
就简化后的题干来看,甲似乎也可以成立强盗罪
这时候还要再写强盗罪吗?再跟掳人勒赎罪竞合这样?
或是直接采学说见解,认为不成立掳人勒赎罪而成立强盗罪?
(但这样一定写不完,而且刑法近年来偏实务,写学说见解感觉有点抖)
简单来说,我的问题是:
“于占分不多(<10),而必须采实务见解的情况下,掳人勒赎&强盗竞合时,如何论罪?”
感谢各位大德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