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i.imgur.com/MNRcNFw.jpg
请问 ,
就杀人未遂是诉外裁判部分
我自己认为是
基于案件是否单一 ,
一审认定不拘束二审
所以虽然二审认定有罪的恐吓取财 (显在事实),与有罪的杀人未遂(潜在事实),
但是因为二审认为恐吓取财与杀人未遂是个别起意 ,所以不是单一案件 ,而不适用起诉
不可分 ,所以对杀人未遂部分裁判属于诉外裁判 。
而就恐吓取财部分 ,
既然检察官以单一案件起诉恐吓取财跟伤害 ,
既然单一案件的认定二审不受一审拘束
二审认为恐吓取财有罪 ,而伤害无罪
为何不行裁判呢?
因为一审既然认定恐吓取财无罪
当然就不可能对这部分上诉
如果因未上诉而第二审对这部分不能判
那这样不就是二审会被原审认定而拘束吗
附上读享艾斯的解答参考
http://i.imgur.com/C2vpqq3.jpg
http://i.imgur.com/sEboqUn.jpg
觉得这部分似懂非懂 ,是不是我观念哪里不清了 ,还麻烦请善心人士解惑(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