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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觉得会写这题的人行政法真强,绕来绕去我头都晕了@@
回到正题,经研究后我的解法如下,请大家帮帮看ㄧ下观念及解法是否有误,谢谢你 :)))
[答]
本题涉及建筑师惩戒委员会所为停业处分之法律性质、如何救济及以何机关为被告。
(一)该停业处分之法律性质
依据建筑师法规定,建筑师之惩戒,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主管机关设置惩戒委员会,并由中央主管机关设置惩戒覆审委员会,先予叙明。
1.依行程92…。
2.查本件…,甲直辖市政府建筑师主管机关为该工务局,又该停业处分是以甲直辖辖市政府工务局所为之公法性、具体性、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面行政行为,核属行政处分性质。
(二)A如何救济及行政诉讼被告之认定
1.依建筑师法、行政诉讼法第4、24、J295之规定…。
2.A不服惩戒委员会之决定,应依建筑师法向建筑师中央主管惩戒覆审委员会提起覆审,该覆审决定依J295为相当诉愿决定。不服诉愿决定依行程法第4条提撤销诉讼。而本题之被告究是何机关?依行诉24可分为两种情况:
(1)驳回诉愿之原处分机关-工务局
(2)变更原处分之变更机关-工务局或中央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