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总错误与善意取得

楼主: culminate (吓死人的丑女)   2017-05-09 15:06:02
题目如下
http://i.imgur.com/fXEs5dq.jpg
甲得依照88条撤销意思表示
问题点于是否撤销后,乙就是无处分权人
甲仍是雷射打印机的所有权人,依118规定
甲承认前,乙和丙的法律行为效力未定
惟丙仍得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
故丙有占有该物合法权源,甲自不得向丙
主张767取回?
还是本题直接就讲善意受让就好了,不用提到
118无权处分的问题?
谢谢
作者: aqwa (我想去流浪.....)   2017-05-09 15:40:00
善意受让的前提是无权处分 若乙为有权处分,丙就无须善意取得了
作者: Zeel (我本将心照明月)   2017-05-09 16:21:00
甲可以主张88吗?撤销前提,错误或不知非因表意人自身过失。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5-09 16:36:00
关于得否依88条撤销,重点应该在于过失程度,实务采具体轻过失,学说采抽象轻过失,而题目只给你甲为商家这个资讯,应该是要你往甲有抽象轻过失的方向写。若甲不得撤销(采学说),则乙有权处分。若甲得撤销(采实务),则需要提及另一个争点,即撤销对象是否包含买卖契约,因本题为表示行为错误,意表瑕疵仅存在于物权行为上,无瑕疵共同,故甲仅得撤销该移转打印机所有权之物权契约。最后则是善意取得与否,要自行假设丙是否善意。丙若为恶意,则无法善意取得,甲得向丙主张767第1项前段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丙若为善意,则善意取得该打印机所有权,而甲当初乃及于本意移转打印机占有于乙,故亦不得对丙主张占有物回复请求权(949)。PS:诚心建议,不要因为题目短又开放就小看题目,这种题目要写得完整是需要非常扎实的基础功力啊!
作者: acid99 (习得乐观)   2017-05-09 18:01:00
照片至少翻转一下再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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