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关于考铨非自愿降"职等"

楼主: jasphy (隠而未现能正式动工了!!!)   2017-04-15 08:36:52
读到考铨的保障章节时,有个疑问,
想确认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按照公务人员任用法18条,在"非自愿"
下,长官可将人员在同官等内调任低
一"职等"。但如果本人不愿意,可不可
以救济,如何救济呢?
按照杨易老师的课本,因为会影响日
后升迁、训练权益,所以可以提复审
,行政诉讼。
请问是否正确?谢谢。
作者: Xenogamer (ゴミ丼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4-15 09:00:00
咦 我怎么记得他是说是管理措施
楼主: jasphy (隠而未现能正式动工了!!!)   2017-04-15 09:05:00
这对身分影响很大耶,所以如果能救济,应该是复审行诉。只是任用法都已明订,那是否还能救济呢?
作者: Xenogamer (ゴミ丼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4-15 09:06:00
他实际的审定俸级没变啊 这可能要问强者 我手边没课本
楼主: jasphy (隠而未现能正式动工了!!!)   2017-04-15 09:11:00
虽然俸给不变,可能因为影响升迁或面子问题XD有些人会想救济吧
作者: naive003 (小幼稚)   2017-04-15 09:36:00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之决议,未损及既有之公务员身分、官等、职等及俸给等权益,不得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救济
作者: songlala (爽呵呵)   2017-04-15 09:53:00
只能申诉再申诉
楼主: jasphy (隠而未现能正式动工了!!!)   2017-04-15 10:08:00
可是楼上所说决议,是针对主管被调非主管职务,那如果是非自愿调职等呢?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4-15 10:25:00
“职等”可以从决议反面解释
楼主: jasphy (隠而未现能正式动工了!!!)   2017-04-15 10:27:00
所以就像楼上几位所说,是申诉再申诉囉!那老师课本有误囉?谢谢各位!
作者: Xenogamer (ゴミ丼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4-15 11:03:00
我记得他上课有说不能提啊 因为是长官权限内的措施是不是你有误会那段的意思是哪页啊 我回去看一下
楼主: jasphy (隠而未现能正式动工了!!!)   2017-04-15 11:04:00
所以到底能不能啦?老师课本的举例,是主管被降一职等变非主管,所以职等职务都有受影响。那如果只有被降职等呢><第487页,谢谢。
作者: realizerwalk (小桂子)   2017-04-15 11:25:00
申诉再申诉 选我以原职等任用不是 在原职等晋升俸级吧
作者: KEYs (ACE)   2017-04-15 11:32:00
复审是没有错的噢实务上的判断理由就像你提及老师课本所述,不信直接谷歌降调 复审 就有答案了
作者: emily6637 (琦)   2017-04-15 11:55:00
18条降调一职等是可以直接降的 现在只有在细则里面说长官要附注理由 而且降一职等薪俸一样是按原职等任用所以没有到影响重大 是走申诉再申诉单纯降低一职等(没有涉及主管变非主管)主管可以晋予降调 而且目前决议说的主管调非主管职务 除非影响升迁序列 不然是不行复审行政诉讼的 只可以申诉再申诉实际上就有首长用18调降一职等不用公务员同意这招来把上届首长的人换掉阿 林O龙就是实例阿
楼主: jasphy (隠而未现能正式动工了!!!)   2017-04-15 12:04:00
谢谢各位!
作者: KEYs (ACE)   2017-04-15 18:59:00
楼主: jasphy (隠而未现能正式动工了!!!)   2017-04-15 20:46:00
到底是哪一个啊?众说纷纭 :(
作者: KEYs (ACE)   2017-04-15 22:10:00
觉得可以从 升迁序列去看、还有升职等要件(考绩法11条)、升官等要件(任用法17条)观察。
作者: ohya0903 (皇小辉)   2017-04-15 22:57:00
复审—》行诉
作者: shin1226 (Iris)   2017-04-16 00:04:00
主管长官有权限调低ㄧ职等同官等调低ㄧ职等仍以原职等任用
楼主: jasphy (隠而未现能正式动工了!!!)   2017-04-16 07:38:00
楼上,我的疑问,就是有这样规定了,那是否仍可救济,然后用什么方式啊
作者: acid99 (习得乐观)   2017-04-17 12:59:00
调任具单方、法效性,是行政处分。虽是赋予首长ㄧ定人事任使权、亦不影响俸给,惟若首长裁量有瑕疵(短时间连续降调低一职等),相对人认为违法,即可依保障法第25条、72条提起复审、行政争讼。说管理措施的人,行政法要加强(开玩笑的,别打我XD)
楼主: jasphy (隠而未现能正式动工了!!!)   2017-04-17 15:20:00
那如果非连续,而是一被降低一职等立刻不服,能否救济呢?
作者: acid99 (习得乐观)   2017-04-17 17:13:00
调任程序若无瑕疵,就要依J298判断,若有影响身分、官等、职等、俸给、升迁等重大权益,就走复审、诉讼;若无,就走申诉再申诉要看题意怎么写,若题意有点模棱两可,你可以两说并陈,采对公务员权益较有保障的复审这条K大说的“是否调任同一升迁序列”也要考虑进去,若为ㄧ级主管调任非主管,影响到其原来可免经甄审的重大权益
作者: tomato01 (社会是溜溜秋秋)   2017-04-19 1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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