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刑事诉讼法 考古题疑问

楼主: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17-03-03 23:36:17
34. 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何时起24小时内
  叙明羁押之理由,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 答案是A
  A 拘提或逮捕之时起  B 检察官讯问终结之时起
  C 解送至检察官之时起 D 检察官开始讯问之时起
解答引用刑诉93条第二项:
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24时内,叙明羁押之理由,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
但下一条就写上一条的24时内,不包含在途期间,那答案应为C不是吗?
50. 简易判决之上诉法院为: 答案是A
A 第二审地方法院合议庭 B 地方法院第二审合议庭
  C 高等法院       D 高等法院简易庭
A和B到底有什么差别?第二审或地方法院哪个排在前面意思不是一样
又不是专有名词.. 法科已经玩文字游戏玩到钻牛角尖的地步了是吗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7-03-04 00:01:00
第一题因为拘捕通常是警方 警询完才会再解送到检查官所以是从拘捕时起
作者: jason1230 (翔)   2017-03-04 00:04:00
实务上,警察16小时,检察官8小时
作者: a2161 (a2161)   2017-03-04 00:09:00
第二题是国文问题,一般都说"地方法院合议庭",中间不会插入其他字串,而且法条也是这样写,没事就照法条选,这是我的浅见,不知对不对。如果选 B 地方法院"第二审"合议庭,那表示还有 地方法院"第一审"合议庭,感觉怪怪的。
作者: pkp (二年了 过得好吗)   2017-03-04 00:21:00
a是法条写法
作者: a2161 (a2161)   2017-03-04 00:27:00
第二题是考 细心 与 对法条的熟悉度不选B是因为法律界没有人这样用,要说有何不妥我也不清楚
楼主: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17-03-04 01:20:00
一三楼 要扣在途期间 这样不就等同解送至检察官才算除非94写的在途期间是检方送至法院 不是警察送至检方问题是法条又没写是哪段在途期间 都不算就是到了才算而且检察署附在法院里 两者没在途吧 那题没人申诉?
作者: a2161 (a2161)   2017-03-04 01:31:00
sould大,你知道 警察拘捕被告 至 检察官向法院声请羁押 的过程吗?警察要先做完警询笔录后,才会解送到检察官,只有解送时间不计入24小时内。
楼主: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17-03-04 01:46:00
楼上讲的是逮捕吧 拘提不是直接到检察署怎会到警局?
作者: a2161 (a2161)   2017-03-04 01:51:00
就算被告直接被送到检察署,也有在途解送时间,除非被告是在地检署前被拘提。你依照法条选是A一定对的,为什么要考虑"特殊情形"?
楼主: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17-03-04 14:14:00
法条这样写容易误导看的人吧 "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24小时内声请羁押 一般人的直觉就是没有包含警察局..
作者: a2161 (a2161)   2017-03-04 14:40:00
你是初学者?可能你唸的刑诉法条不够多,五等是考法条熟悉度,不用像考四等一样背法条,但法条要熟到烂。
楼主: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17-03-04 14:45:00
民刑诉只要没实务经验 多数人都会看不懂法条在讲什么
作者: a2161 (a2161)   2017-03-04 14:50:00
如果怎么也弄不懂,为了考上,硬背也是一种方法。有时候法条唸多唸熟了,自然就懂了。
作者: d60917 (zdspy2号)   2017-03-04 16:49:00
了解法条立法目的就知道答案了,第93条第二项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不被行政机关过度拘束。订于拘捕24小时内声押是因为警察及检察官在这段时间内可以合法的限制人民的行动自由,倘若以B选项为答案,则使检察机关有更多时间可以操作,若以C为答案,则使警察机关有时间操作,上述二例乃大大增加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并严重限制人民自由,有违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之意旨。另外,刑诉不同于其他诉讼法着重于诉讼程序的规范,其反而将重点摆在人权的保护,就是因为刑事上有强制处分制度,容易被行政机关滥用,故以法律限制行政机关,保护人民。所以大部分的刑诉法条都可以朝保障人权的方向解释。第2题→刑诉第455-1条第一项:对于简易判决有不服者,得上诉于管辖之第二审地方法院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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