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eebrave (undercover)
2017-03-03 16:14:12题目:
甲向乙购买一部雷射打印机,双方约定以市价新台币(下同)l万元成交,
乙并即为交付。 其后,甲旋又以1万2千元将该打印机出卖予丙,并为交付。
数日后,甲向乙以其意思表示由,依法撤销其买受之意思表示,
惟甲与乙间之物权行为因无错误并未撤销。此时乙得向如何之主张?
想法:
补习班大都以物权行为无因性去解答,所以最后都会走179、181。
想请教若以“瑕疵共同理论”去解答本题,以错误意思表示撤销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后去解答,不知是否合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