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05地特民法物权行为无因性与瑕疵共同

楼主: seebrave (undercover)   2017-03-03 16:14:12
题目:
甲向乙购买一部雷射打印机,双方约定以市价新台币(下同)l万元成交,
乙并即为交付。 其后,甲旋又以1万2千元将该打印机出卖予丙,并为交付。
数日后,甲向乙以其意思表示由,依法撤销其买受之意思表示,
惟甲与乙间之物权行为因无错误并未撤销。此时乙得向如何之主张?
想法:
补习班大都以物权行为无因性去解答,所以最后都会走179、181。
想请教若以“瑕疵共同理论”去解答本题,以错误意思表示撤销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后去解答,不知是否合宜?
作者: sjy0821 (jyunyi)   2017-03-03 16:26:00
共同瑕疵并非将“无因变有因”而是本身的物权行为就具有瑕疵,所以效力受影响。这样理解就不会跟无因性混淆~所以无因性和瑕疵共同分属二事
楼主: seebrave (undercover)   2017-03-03 16:46:00
请教一下本题的物权行为是属无瑕疵 所以不可采共同瑕疵理论吗?
作者: gilbert1130 (Satise)   2017-03-04 00:31:00
错误通常是要物权债权行为分别判断,不会二者兼具有瑕疵共同瑕疵理论最典型是同谋虚伪,诈欺可能有讨论空间*通
楼主: seebrave (undercover)   2017-03-04 12:49:00
感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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