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105高考户政民法

楼主: Zeel (我本将心照明月)   2017-02-24 00:12:12
※ 引述《shadowpriest (春花夏风秋月冬雪)》之铭言:
: 一、17岁之甲因沉迷手机游戏,将零用钱全数花用于购买游戏内虚拟宝物。某日,甲将其
: 父乙之笔记型电脑出售予丙,并将取得之价金花用殆尽。乙向丙表示拒绝承认甲之行为,
: 丙则向乙表示其为善意第三人,依法可取得该笔记型电脑之所有权,请附具理由回答丙之
: 主张有无理由。
: http://0rz.tw/mKHie 公职王解答
: http://0rz.tw/OG3YI 高上解答
: 我想请问哪一种解法是对的? 我个人是比较认同高上的解法
照目前查到的说法,应该是后者比较符合通说见解
双重效力未定的情况:
限制行为能力人甲未得乙之授权即将笔电以自己名义与丙成立买卖契约与处分行为
此时甲未经乙之允许而为法律行为,欠缺法律行为当事人应有完全行为能力之一般生效要
件,故该法律行为应依第79条效力未定;且因甲无权处分乙所有之笔电,欠缺法律行为中
处分行为之行为人应具有处分权之特别生效要件,故该法律行为应依第118条第1项效力未
定。
前者部分,虽甲并非完全行为能力人,故依第77条本文甲为该处分行为前应得乙之允许,
但因纵该处分行为有效,仅系乙丧失笔电所有权而由丙取得所有权,故系争处分行为对甲
而言系属无损益之中性行为。
纵甲未先经乙之允许即为该处分行为,亦不使该处分行为之效力受到影响;但就后者部分
,因甲欠缺处分权,故该处分行为依第118条第1项系属效力未定,但通说认为仅须丙善意
且无重大过失而信赖甲之占有外观,其仍得依第801条及第948条善意取得所有权。
作者: shadowpriest (春花夏风秋月冬雪)   2017-02-24 07:48:00
谢谢回复 你po的两个网站我之前都有过目了 很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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