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二人相约,利用白天,由甲进入A家中窃取金饰,乙在外把风,甲于入屋内 翻箱
倒柜后未发现金饰,但见抽屉内有新台币 1 万元,遂将 1 万元放入自己口袋,出门后
告知乙,找不到金饰,改天再来,将 1 万元独自侵吞。问甲、乙所为如何论处?
一、甲当然是321条1项1款和2款的加重窃盗该当
二、甲乙有事前犯意联络,过程中乙的把风行为和甲的行为有功能支配,乙是加重窃盗
共同正犯
问题在于,甲欺骗乙没找到金饰,然后私吞一万元这个行为,有解题认为构成对乙的
诈欺未遂。但339条的文字: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从法条来看,甲骗乙这个行为,有该当诈欺未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