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心情] 到店包裹非本人领走

楼主: Saaski (GreedIsGood)   2017-02-21 04:13:27
※ [本文转录自 WomenTalk 看板 #1OgjxhpF ]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看板: WomenTalk
标题: Re: [心情] 到店包裹非本人领走
时间: Mon Feb 20 20:19:35 2017
※ 引述《anergyst (anergyst)》之铭言:
: 在淘宝上买了几样物品,2/13到货
: 今天2/17取货被告知已经被领走了,而且淘宝状态也是改为自提。
: 跟店员确认完单号后,店员先是跟我确认该店的地址无误
: 再来就是看单号已经被销号
: 询问领件过程是确认证件无误,签名,写下身份证后四码就可以取件
: 我表示希望看到领取签的签单,没有
: 后来调监视器发现是该店的常客,不用核对身分,就可拿走东西。
: 经联络后发现我的包裹已经被拆封
: 包裹上面不是都有名字吗,怎么可以拆别人的包裹
: 真心觉得这样很扯
: 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当下非常不知所措
: 想知道版友会怎么做,怎么保障权益?
:
作者: Firstshadow (IamCatづミ'_'ミづ)   2016-02-20 20:30:00
(づ′・ω・)づ 伪造文书算? 因为冒名领货
作者: kuran09 (玖)   2016-02-20 20:32:00
持有是指,事实上对于该物居于可得实力支配之范围吧?我觉得寄到超商就算啦,有点像寄到家就算的那种感觉,当然我可能是错的xD
作者: sacrifice (肥宅出清大贱卖)   2016-02-20 21:11:00
诈欺?*我也觉得是诈欺?
作者: geniusturtle (小龟)   2016-02-20 21:29:00
诈欺的话,是对超商而非对甲?那甲能提告吗?啊我把甲跟丙看反了www 抱歉www
作者: syldsk (Iluvia)   2017-02-21 07:45:00
丙告超商债务不履行,超商告甲诈欺,不就这样?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02-21 09:15:00
不就§339 Ⅰ诈欺取财罪
作者: syldsk (Iluvia)   2017-02-21 09:18:00
刑法要定罪条件本来就比较严苛,告半天结果不起诉多的是我只是觉得找超商要赔偿比较快而已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02-21 09:25:00
刚仔细看了一下,会不会是拿错了?
作者: syldsk (Iluvia)   2017-02-21 09:34:00
诈欺换成侵占好像比较有机会?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02-21 09:48:00
侵占是易持有为所有。
作者: wowisgood (寻)   2017-02-21 13:01:00
我自己是认为会成立窃盗 只是跟诈欺想像竞合因为他是用诈术的方式去破坏持有关系,时间够多还能论窃盗罪间接正犯更正 法条竞合1.从保护法益的角度来看我认为两者皆有,超商是管领权,丙是所有权,我觉得写哪个都没差,甚至一起写也可以,因为最终都只成立一个窃盗罪,所以这不是争点,不太需要花心思去苦恼这个。
作者: alice1967 (kimos)   2017-02-21 21:45:00
侵占?
作者: wowisgood (寻)   2017-02-21 21:47:00
2.如果题目是相对人非自愿处分财产的,就要讨论是否会成立窃盗还是恐吓取财。根据上述的解法来看其实诈欺罪是包含窃盗的,就像是你拿枪杀死人,也不会浪费时间去讨论伤害,这是我自己看法啦,因为就像你说的,有学者还去论窃盗是否己意交付什么的,我觉得没必要去淌这趟混水,反正能成立诈欺就别写窃盗就对了。
作者: alice1967 (kimos)   2017-02-21 21:48:00
超商给他就是持有啦,拆包裹有所有的企图如果没有企图,就要退给超商才对啊窃盗罪要趁超商不备,这有点离题类似事件:拿错行李,没有归还算诈欺还是窃盗、侵占?
作者: wowisgood (寻)   2017-02-21 21:55:00
本案其实不是讨论这个的好例子,而是偷真卡去ATM盗领那种题型,照学说见解该盗领行为不会成立339-2也不会成立侵占,这时候就是窃盗啦!藉alice的想法顺便提一下,这种类型的题目我觉得侵占罪也是一大亮点,因为通说认为这种善意给予是民法交付所有权的概念,而侵占罪是侵占他人之物为构成要件,本案乃自己之物,不过我也有看到有人是解会成立侵占罪就是了,厉害就写两说吧。喔对了我有看到你有在讲刑诉232,反正你只要知道窃盗罪,管领人跟所有权人都是直接被害人这件事就好,诈欺罪那个千万不要去想,根本不会考这种东西
作者: qwerty05 (qwerty05)   2017-02-22 22:28:00
包裹所有权尚未移转给丙,甲对丙应不成立窃盗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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