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发文前我有浏览过贵版板规,对于问题的回文好像没有限制一段时间之后就锁文
,亦即不得回文或推文的限制,因此对于本则约1年多前的问题,想要加入讨论,如有
疏忽违犯任何板规,愿受指正及处分。
※ 引述《essenuej (批踢)》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刑总 印象理论
: 时间: Thu Aug 6 15:35:4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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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板友们帮忙判断一下,以下从两本书中分别节录的说法,对印象理论的见解是不是彼此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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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扑马刑法总则4版,p108。
: “行为人的犯罪计画中,认为打开这一扇窗户就可以偷到苹果,结果打开窗户之后手伸进去却空无一物(事前的勘查地形不够详细),此时虽然苹果不存在行为人伸手可及之处,但这是客观面的观察,而主客观理论是以‘行为人之计画’为判断标准,因此‘依照行为人犯罪计画’,苹果就在伸手可及之处,而按照行为人的犯罪计画为判断基础,手伸出去就是一个‘可能造成苹果直接危险的行为’。那么依照主客观混合理论,行为人可认定为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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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大小百合刑法总则解题书,P4-24
: “乙误B为A,开枪击毙B时,A事实上不在现场。依乙主观上认知,再依客观第三人评价认为,乙开枪击毙B之行为,对于A之生命法益并未产生危险印象,其行为未达着手程度。未遂犯之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对A)不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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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觉两本书对印象理论的见解,似乎应从主观或客观判断上不太一样。如果这两者存在矛盾,应以何者为正确呢?谢谢。
1.就管见角度观察,扑马与大小百合就主客观混合理论的理解是相同的,也就是:以行为
人主观上知悉的事实为背景,放到一般人的观点判断有无对于某法益有侵害危险;现在
学理上如果使用主客观混合理论这个名词,其内涵就是上述这个概念。
2.扑马的偷苹果案件中,行为人主观认知到窗后苹果树与伸手可侵害苹果占有法益
,故即使真实客观上不存在苹果树,但放到一般人观点下的是行为人主观的认知,
也就是要把“苹果树”、“伸手可摘”当作存在看待,而这个存在的事实,对于一般人
来说,就这样的一个印象上是否已经造成法益侵害危险,如不惩罚将使法秩序被破坏,
如有则未遂。
3.大小百合的开枪击毙B案件中,由题目描述可知主要考点应是等价客体错误,基本上考
试中写出以乙对B的生命法益侵害即回答得差不多,然而大小百合在此题另外处理了对
A的侵害这个部份的讨论。管见臆测原发问者疑惑乃来自于本段说明用字上的挑选,它
用了“A事实上不在现场”,但大小百合这里(假设作者没有犯错)应该是要说“除了被
击毙的人(B)之外,没有另外一个人(A)在现场”;接着,这个没有另外一个人在现场
的这个事实,被行为人乙主观上知悉,而乙也应该知道自己开的枪没可能打中一个不
在场的人,故这个行为在乙的主观上、计画中,不会造成另外一个生命法益(A)的侵害。
将乙的这个主观知悉放到一般人的认知中,一般人应该是不会有法秩序动荡或法律安定
被破坏的感受,故而没有未遂,也就不需要进一步讨论是否以及如何处罚。
4.写完3.才想到,另一个原发问者可能的疑惑产生源头是大小百合先写了“事实上不在”
才写“依乙主观上认知”,似乎会产生:以“事实上A不在”作为客观事实来判断出没
危险,是主客观混合理论的概念,的这个误解。但是我认为大小百合是想表达“乙知道
事实上A(另外一个人)不在现场”,把这个“主观知悉”再用一般人标准来看,没有
法益侵害危险,的这样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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