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一般行政以外类科法大疑义

楼主: smart89214 (齐)   2016-12-17 13:54:40
第49题
公务员甲利用不知情之非公务员 A 在甲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为不利于 B 之记载,依实务
见解,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A.伪造公文书之直接正犯
B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之共同正犯
C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之间接正犯
D变造准公文书之教唆犯
考选部给的答案是C
但我的疑问是
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不是一个纯正身分犯吗
而纯正身份犯 在实务上根本不可能有间接正犯的可能 除非所支配的第三人亦具备该身份
所以我认为答案应该是A
有人有其他看法吗?
作者: LucianK (HeadShot)   2016-12-17 14:02:00
"纯正身份犯实务上没有间接正犯的可能"是哪里看来的呢??
作者: a2161 (a2161)   2016-12-17 14:06:00
答案没错,你说的是多数说的见解,题目特别强调"实务"。法大越考越难,让人不知道怎么唸。
作者: LucianK (HeadShot)   2016-12-17 15:01:00
通说也认为具备身分的行为人该当纯正身分犯的间接正犯吧?只是不认同实务使不具身分行为的行为人去拟制成正犯
作者: breezecheer (fighter)   2016-12-17 16:03:00
代回我的想法跟你一样,我觉得公务员登载不实罪无间接正犯之适用,且刑法213:“公务员”、“明知”,所以并没有间接正犯之适用,我有查到97年度台上2915号判决,他的内容有涉及这个观念:“此观同法第二百十三条,基于刑法体系解释之原理,应认有排斥普通人成立间接正犯理论之适用”,而且我之前有做到类似观念的考题,所以我记得公务员登载不实罪根本无法成立间接正犯,C选项我根本完全不考虑的删掉了@@http://i.imgur.com/FLPBuie.jpg
作者: a2161 (a2161)   2016-12-17 16:17:00
B大,你引的判决是在讲刑法215条无间接正犯之适用,不是刑法第213条,请看清楚。(重点在最后三行)
作者: breezecheer (fighter)   2016-12-17 16:26:00
我知道这是在讲215,但他的意思是跟213一样适用不是吗?
作者: a2161 (a2161)   2016-12-17 16:29:00
判决的意思是,214是处罚213的接间正犯,但没有其他条文处罚215的间接正犯,所以215的接间正犯是不罚的。而且,题目是公务员利用非公务员,判决是非公务员利用公务员,完全牛头不对马嘴。
楼主: smart89214 (齐)   2016-12-17 23:18:00
当初在写的时候看到C也是直接删掉因为补习班也是说身分犯不会构成间接正犯.. 而且公x王之后给的解答也是A,还以为自己赚到了...
作者: lyrics920 (心病没药医)   2016-12-18 11:16:00
出这种考题,往后可能要拿刑法专书来唸了!我当初就是这样准备法大的
作者: rl1024 (小北斗)   2016-12-18 11:55:00
如果真的考不上,干脆直接买专书来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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