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大家
民法第121条第2项
“期间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后之星期、月或年与起算日相
当日之前一日,为期间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间,于最后之月,无相当
日者,以其月之末日,为期间之末日。”
搜寻网络上的资料,仍不太确定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故有2个问题想确定
(1) 这句话的“期间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
是指120条第2项“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间者,其始日不算入。”的状况吗?
还是指星期、月、年的第一天,如星期日、某月的1日、1月1日?
看了很久还是不太确定这个条文指的是什么?
(2) 如果121条第2项是指120条第2项的情况,假设A于6月5日向B借钱,约定期间1个月
依据民法第121条第2项,7月4日是期间的最后一天,7月5日起要还钱?
对121条第2项的理解有疑问,希望可以用白话一点的方式解释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