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请教释宪216 法官得自行审查行政命令?

楼主: Zeel (我本将心照明月)   2016-12-13 18:55:05
爬文爬到这篇,感觉跟桃园地方法院钱建荣法官申请释宪被驳回的案子有点相像,
提出来给大家参考看看。以下资料引自[一起读判决]FB专页
一、酒驾与吊销驾照(钱建荣法官)
(一)102年3月1日修正施行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第3项前段:...5年内(酒驾)
规定2次以上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二)第68条第1项规定:.....受吊销驾驶执照处分时,#吊销其执有各级车类之驾驶执照

(三)交通部102年函:“102年3月1日以后有酒后驾车行为,且行为前5年内曾有..(酒驾
)..纪录之客观事实,..,应依第35条第3项裁处(吊销驾驶执照)”。
总结来说,5年内酒驾吊照的规定是102年施行,但交通部自己的解释是,只要违规“行为
日”往前回溯5年内,曾有两次酒驾,就可以依照 #第35条第3项 吊销驾照。再加上 #第
68条第1项,其他种类的驾照(汽车、机车)也会一起被吊销。
钱建荣认为上述规定、函文均系违宪,并声请对释字699补充解释。
#释字699号解释 认为:“对拒绝酒测者,吊销驾照及其他各级驾照、吊照之后,三年内
不得考照”之规定 #合宪。
#大法官不受理决议指出:
(一)法官声请释宪必须 #客观上提出形成确信法律违宪的具体理由,不能只有疑义,或条
文还有合宪解释之可能。
(二)第35条第3项前段规定的“5年内”既然没有明白表示起算点,#法官可以自己合宪解
释作成裁判。
(三)释字699已经针对第68条第1项规定作成合宪解释,解释最后要求立法者针对不同情况
增设分别处理之规定,使执法者得斟酌个案具体情节,妥适处理。声请人并没有具体说明
,有再补充解释必要。
(四)声请人表示,可以透过合宪解释来认定起算点为“施行日”之后,那么第68条第1项
吊销各级驾照规定是否违宪,和本案诉讼没有裁判上影响。
(五)钱法官还针对第68条第2项声请解释,但大法官认为该规定并不是本案适用的法律,
也不受理。
※ 引述《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之铭言:
: 行政法院于个案中若认定某条法规命令牴触法律,
: 有关其合法性之审查,下列叙述何者正确?答案 B
: (A)行政法院得宣告该法规命令无效,该法规命令自始失其效力
: (B)行政法院得于个案中认定该法规命令违法,并于个案拒绝适用
: (C)行政法院应裁定停止诉讼,声请司法院解释
: (D)法规命令乃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授权所订定之规范,
:   与法律有同一效力,行政法院不得质疑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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