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读通过“国籍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放宽外配规化时,毋须受到“有相当之
财产或专业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条文限制,并保障受家暴、丧偶或离婚之
外配,得先申请归化后一年内再提放弃国籍证明,避免出现无国籍情况。
现行《国籍法》条文规定,外配申请归化须提财力证明,且在取得户籍前就放弃原有国
籍,但在实务上却可能发生申请人放弃原国籍后无法取得我国国籍,陷入无国籍人球的窘
境,且现行规定规化者须“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也被批评文意过于广泛。
修法通过后,“品行端正”文字改为“无不良素行,且无警察刑事纪录之刑事案件纪录
”,对于“不良素行”之认定,由内政部邀集专家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研议处理,增订条
文也保障在申请人被撤销归化、丧失或回复国籍处分前,应开审查会给予陈述意见机会。
现行条文使外配申请归化前得先放弃原国籍,修法后外国人得在成功归化,取得国籍后一
年内,再提出放弃原有国籍证明,若届时未提出再撤销其归化。而针对财力证明部分,外
国人若为我国国民配偶则不受外国人归化“有相当财产或专业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
无虞”等限制。另,修法后,若外配因家暴而离婚且未再婚、配偶死亡后未再婚,或有事
实足认与与配偶亲属仍往来照顾者,亦可适用外配条件归化,其取得我国身分证之年限,
也由5年降为3年,但与亡故配偶婚姻关系已存续两年以上者,即不受前项“亲属仍往来”
条文限制。本身为新住民的国民党立委林丽蝉表示对此次修法感到欣慰,本次修法除让品
行端正认定改为无不良素行,且让受家暴或丧偶者,得以配偶身分继续申请而不需财力证
明,且避免申请归化放弃国籍后,却成为无国籍的状况,这次修法是给新住民姊妹很好的
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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