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刑法第31条

楼主: paul92 (那根所有权)   2016-12-11 11:03:46
※ 引述《southring (废文量贩店)》之铭言:
: ※ 引述《The5F (5F)》之铭言:
: : 第一次接触刑法 刑法31条有些问题 请教各位学长姐
: : 刑法31条
: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
: : 关系,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
: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
: : 常之刑。
: : 例如
: : A与B共同杀A父
: : 依第一项意思
: : A犯刑法第272条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 B为272条共同正犯
: : 第二项
: : 补充第一项
: : B因为是无特别关系 通常之刑为刑法271条普通杀人罪之刑 故以普通杀人罪之刑论之
: : 问题:
: : 依照法条内容
: : A 成立272条
: : B 单看第一项 是成立272条 的共同正犯
: : 但第二项普通之刑 B只能处271条之刑 故B罪名改为271条普通杀人罪 推翻第一项
: : A B 应为271条普通杀人罪共同正犯 这样理解有误吗?
: 一、第三十一条是在处理身份犯的问题,所以你要先知道何谓身份犯。
: 二、身份犯有二种,一种是纯正身份犯,另一种是不纯正身份犯。
: <一>纯正身份犯:须具备某种身份才会成立的犯罪,例如:第一百二十一条就只有具
:
: 备该身份的公务员才会成立犯罪,若不具备该身份则不成立犯罪。
: <二>不纯正身份犯:身份并非是否成立犯罪的要件,而是刑的减免或加重要件。例如
:
: :第二百七十二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可以视为第二百七十一条杀人罪的加重
: ,因为行为主体具备直系血亲卑亲属的身份,所以刑责加重到死刑或无期徒刑。
: 三、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是处理上述纯正身份犯的问题。例如:具有公务员或仲裁人身份

:   甲,教唆无公务员身份或仲裁人身份的乙代替其向丙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

:   正利益时,就会用到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来让乙成立正犯或共犯。而第三十一条第二

:   则是你提到的情形,A和B共同杀A父,但B非A父之系血亲卑亲属,所以必须依

:   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科以通常之刑,也就是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普通杀人罪。
: 四、你若是写到这种题目时,有提到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话,不论结论如何,那题应该

:   全错,因为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是完全不同的情况,不过只要能分辨出刑法

:   条哪些是纯正身份犯,哪些不是的话,这种题目就难不倒你了。
小弟认为,
别被名词给牵制住!
像是A与B一起杀A父的案例,我会习惯先判断欲成立的罪名是31第1项纯正身分犯类型,还
是31第2项不纯正身分类型?
像上述所讨论的271普通杀人罪就是属于不纯正身分犯类型,之后在TB层次开始探讨,发
现2人至少都构成271且也成立28,亦无阻R事由,最后在S层次因为A有身分关系而成立272
(272+28)!
而B,在S层次因无身分关系最后仍只成立271(271+28),这部分会觉得怪怪的,其实是
被“共同正犯”这字面上的名词给骗了!
因为共同正犯并无限制说最后一定要成立同罪名(我一开始就是这么认为><)!!故只要
符合TB行为上主客观具备共同决意与分担已足!所以B的部分(271+28),最后再补上31
第2项就可以了(271+28+31第2项)。
另补上程宇老师的部落格,其内有更完整的解说!
http://kwind5588.pixnet.net/blog/post/324061827-【身分犯2—纯正与不纯正】
作者: adult (批踢踢实业坊)   2016-12-11 11:18:00
程宇? 是程怡 还是陈治宇?
作者: bestJJ (bestJJ)   2016-12-11 11:47:00
271怎么会是31一项 不是二项吗
作者: southring (废文量贩店)   2016-12-11 11:59:00
.........错得有够离谱.
作者: bestJJ (bestJJ)   2016-12-11 12:22:00
而且 31条2项 我觉得不用写
楼主: paul92 (那根所有权)   2016-12-11 12:59:00
是可以不写,因为德派认为31第2项是赘文!
作者: The5F (5F)   2016-12-12 01:41:00
感谢 用三段论比较清楚 函授直接写A依31第二项反面解得A犯271根本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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